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结合各自情况,申报并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