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三十八条有效股东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写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