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五条已修改教育、人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卫生、建设、工商、旅游、通信、邮政、金融等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并应当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