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使用汉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等,应当执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等标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