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