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法规案的审议表决/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程序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其反馈。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成员、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