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其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成员、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