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地方立法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地方性法规应当从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