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二条已修改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注重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公开听取意见。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