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擅自闲置、损坏、拆除污水排放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