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从事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没收非法采砂船舶。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未依照批准的采砂范围、数量、方式进行开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