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七条有效对依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2个月内审议,并作出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认为不需要作出决定的,可以交由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报告办理结果。本规定第二条所列重大事项,依照法律规定需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重大事项报告,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