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对依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2个月内审议,并作出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认为不需要作出决定的,可以交由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报告办理结果。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重大事项,依照法律规定需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重大事项报告,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