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