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激励第四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工作体系,每年开展四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处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