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依法设立家庭教育基金会或者家庭教育基金,支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鼓励单位、个人向家庭教育基金会、家庭教育基金和家庭教育社会组织捐赠。捐赠人的捐赠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扣除。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