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二十六条有效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指导。鼓励医疗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孕妇学校、新生儿父母学校,开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指导。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