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实施第十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