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