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二)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五)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六)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