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

(五)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