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以外各不少于一米宽的土地以及用于建设、养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其他土地为公路用地。

县道两侧各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二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