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以外各不少于一米宽的土地以及用于建设、养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其他土地为公路用地。县道两侧各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二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