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二)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