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倾倒。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