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水土保持规划第十五条已修改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自然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单设水土保持专章,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