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对开展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障,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