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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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第十三条

有效

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确需配合使用的,应当采用以规范汉字为主、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为辅的形式。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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