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确需配合使用的,应当采用以规范汉字为主、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为辅的形式。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