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中应当体现物流业用地布局。

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等的物流企业物流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

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物流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在本地区土地储备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安排。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