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消防工作实际,落实和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对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