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消防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消防工程。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