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