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发展循环经济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发展循环经济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单位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财政、农业、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科学技术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