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生产、流通、消费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中从事与发展循环经济相关的活动及其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