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三)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