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予立案侦查,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

(二)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提请批捕,或者提请批捕明显不当的;

(三)侦查终结后应当移送起诉而不移送起诉,或者不应当移送起诉而移送起诉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出具错误鉴定、勘险结论的;

(五)错误决定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治安处罚的;

(六)违法使用警械、武器,实施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实施暴力,刑讯逼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七)非法搜查、没收、扣押、查封、冻结公私财物的;

(八)超期限,越权办案的;

(九)伪造事实或者不按法定条件提请批准在押罪犯保外就医或者提请减刑、假释的;

(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十一)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