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有效省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条例可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办法。省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细则或者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