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驾驶员、乘务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