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第三章 经营许可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经营者在线路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线路运营权:(一)擅自变更线路和票价的;(二)擅自处分线路运营权的;(三)擅自停业、歇业的;(四)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五)丧失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六)其他违反线路经营授权书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