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各单位修建与市区道路相通或相交的专用道路、桥涵及道路出入口时,应当事先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