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制定节水措施,鼓励单位、居民家庭使用节水型器具,装置量水设备,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水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均不得继续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凡达不到节水标准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不予供水。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当逐步予以更换。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