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已修改恢复开放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和迁移、修缮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经批准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