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办理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后30日内,将登记情况通知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接到民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登记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