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水灾、旱灾、农林病虫害等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