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已废止《献血法》施行之后,本办法施行之前,参加了本省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直系亲属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