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第三十一条有效红十字会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知识普及、宣传咨询、信息报送,与具有捐献意愿的人员及其亲属沟通交流,协助办理捐献手续、见证捐献、参与人道慰问和缅怀纪念活动等事务。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获取人体器官时,应当有一名红十字会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在场见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