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天然橡胶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已废止地方国营农场、集体和个体生产的天然橡胶原产品,由市、县橡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交售凭证,划定加工厂的收购范围和数量。生产经营者凭证交售,加工厂凭证收购加工。集体和个体生产的天然橡胶原产品不便集中加工的,可自行加工,也可交附近国营农场加工厂加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