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乡镇农业事业站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国家规定设置的农事站不得擅自撤销。农事站机构的变更,应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各级编制机构核定的农事站编制,不得擅自挤占或削减。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