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气象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从事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者检测的;(二)未经审核或者验收合格的防雷工程交付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三)不按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或者拒绝接受检测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