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该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质条件。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作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