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广播、电视、报纸、声讯、互联网、无线寻呼、电子屏幕、通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信息的,应与直接提供适时气象信息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使用协议。

媒体之间不得相互转播、转抄气象信息。禁止公开播发或者刊登供政府内部决策使用的气象信息。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