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设立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领导机构,组织指导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的日常工作。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