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经济带海域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从严控制围填海项目,统筹协调用海布局,节约、集约利用滩涂及近海海域资源。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