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促进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的交通、建设、科技、水利、农业、林业等建设资金应当重点支持沿海经济带或者重点区域。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