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保护管理责任书应当载明保护管理责任人的保护管理义务和依法获得政府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帮助、资助等权利。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发生变更的,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与变更后的保护管理责任人重新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